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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便民|遇到这些情况可以找民政部门进行救助

发布时间:2024-07-2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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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盘锦民政

我国已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刚性需求。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我国实行的是“8+1”社会救助体系,即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供养(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民政部门负责)、受灾人员救助(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医保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教育部门负责)、住房救助(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就业救助(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和社会力量参与等9类救助方式,前8类均有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基本生活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含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3类主要救助职能。随着基本生活方面救助政策的进一步完善,考虑到困难家庭冬季取暖的刚性需求,将取暖救助列入基本生活救助范畴。

1.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目前,我市低保标准为760元/月),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包括存款、有价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市场主体、房屋和其他财产等),实行差额救助。


2.特困人员供养

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其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3.临时救助

指遭遇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暂时无法就业或无法返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或无法支配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或因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理赔、专项社会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对上述2类家庭给予临时性基本生活救助。


4.取暖救助

集中供暖的困难家庭,每户救助面积标准为75平方米,不足75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救助,由民政、财政部门与供暖单位直接核算,不需困难家庭预先垫付。分散取暖救助标准为每年每户1000元。以上家庭有其他渠道获得取暖补助的部分不再予以救助。


另外,民政部门还负责殡葬减免、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专项性救助。
上述是对社会救助体系及救助内容的简要说明,具体办理流程可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希望有救助需求的群众,在求助时对应相应职能部门,以便快速获得救助。